关于澳大利亚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的问题
关于澳大利亚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的问题,澳大利亚1988年《隐私法》规定了跨境披露个人信息的隐私原则:
实体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海外收件人不会违反澳大利亚隐私原则。其原则上对于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和跨国文件传输并不禁止,但《个人控制的电子健康记录法》(PCEHR)对于可识别的健康数据的跨境传输给予了相应的限制。
1988年的《隐私法》(Privacy Act)和《澳大利亚隐私原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对组织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澳大利亚隐私权原则》限制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直接营销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对敏感信息有更高的保护标准,其中包括种族或民族血统、宗教或哲学信仰、政见、政党、贸易协会、工会会员身份、性行为、偏好、犯罪记录、健康信息(包括预测数据)和生物特征数据。
此前对《隐私法》进行的修订意味着,从2018年2月起,当数据泄露有可能对涉及其私人信息的个人造成严重损害时,要求受监管的所有实体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和隐私专员。
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实体必须进行快速评估(30天内),以确定对个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性。对个人的严重损害可能包括严重的身体、心理、情感、财务或声誉损害。如发现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有关机构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及私隐专员。 私隐专员的权力包括额外的调查及审核权力,以及作出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制定及登记具有约束力的私隐守则,以及在联邦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目前,澳大利亚很少有直接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但是,1999年的《电子交易法》中包含了促进企业和社区对使用电子交易信心的条款。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程序,以确保将条款纳入在线合同的确定性,以及需要作出明确声明接受方同意他们的协议。各方可能会通过点击“我同意”(I agree)遵守在线合同中的条款。在接受条款之前,接受方可以看到并访问这些条款。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增长,组织对社交媒体传播渠道的利用也在增加。毫无疑问,澳大利亚的法律将继续演变,以管理社交媒体的商业使用。
法院近期裁定,如果第三方在其社交媒体页面上发布的评论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律或广告标准,公司可能要对这些评论负责。因此,各机构必须经常监控其社交媒体页面,积极删除第三方发布的任何诽谤、误导性或侮辱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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